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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委托书的完善和细化 

  在和专利代理人的座谈中,专利代理人提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代理委托书的表格(代码10008)不够细化,要求对表格作出完善。由此促进作者对专利代理以及专利代理委托书表格的内容进行思考并查阅相关资料,写成本文。由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代理委托书表格限定委托人为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被委托人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因此为阐述观点的清晰和准确,在本文中提及的代理人 限定为专利代理机构,被代理人为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一、专利代理的含义

  作者认为要界定专利代理的含义、对专利代理事务中出现的问题作出法律解答,首先需要借助民法通则中关于代理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64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由此可以看出,代理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范畴。代理分为代理的内部关系即代理的授权行为和代理的外部关系即代理权行使行为。代理的授权行为涉及两方当事人:本人或被代理人、代理人。代理权行使行为涉及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发生的代理人以本人或者被代理人名义行使代理权的行为。而代理权行使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本人或被代理人。 

  专利代理的定义:从专利法第19条 的内容可以看出,凡是与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相关的代理行为,都属于专利代理。在《专利代理条例》第2条更进一步明确: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作者认为此处委托人应当理解为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由此专利代理就是专利代理机构基于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授权行为向第三人从事相关专利事务的行为。专利代理的授权行为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虽然专利代理权行使过程中涉及的第三人包括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法院等,但是专利代理还是可以借鉴民事法律规范中有关代理的相关规定和法理解释。 

  二、专利代理委托书及表格 

  1、专利代理委托书表格的法律基础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又进一步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或者办理各种手续,应当使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由申请人、专利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并且在《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6.1.2委托书一节中规定:委托书应当使用专利局制定的标准表格,写明委托权限、发明创造名称、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专利代理人姓名,并应当与请求书中填写的内容相一致。基于上述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制定了专利代理委托书专用表格,代码为10008。 

  由此可以得出,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将专利代理的授权行为固定在由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统一的表格范围内。即该表格是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与专利代理机构之间就授权权限内容明示给第三人即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合同。 

  2、专利代理委托书表格的不足 

  现用的代理委托书表格的委托权限部分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代为办理申请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以及在专利权有效期内的全部专利事务,2、代为办理专利的实用新型检索报告。表格中委托权限的第一部分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是专利申请的代理,第二方面是获得专利权后在专利权有效期内的全部专利事务的代理。这一部分内容实际上就是概括了获得专利权前后的所有事务,只要是与专利有关的事务都是专利代理的委托内容。 

  那么我们从字面上能够理解的全部专利事务包括什么呢?从《专利代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承办事务内容来看,应当包括:A、代写专利申请文件,办理专利申请(包括代为交纳各种费用),请求实质审查,请求复审,B、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包括参加口头审理),C、收发相关专利文件的信件、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代为修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请求恢复权利和期限,D、办理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及专利许可,E、办理其它事务,如办理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权属纠纷,参加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无效程序后的起诉、上诉等。 

  第一、很显然,在代理人即专利代理机构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第三人专利代理事务中不可能包括上述D、E,因为专利权的转让、专利侵权诉讼等事务中的第三人不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第三人的代理事务中提交的委托书中包括这些内容显然不适当。 

  第二、通过和部分代理人的座谈,作者知悉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与专利代理机构就有关专利事宜是分阶段签合同的。因为涉及收费的问题,委托方不希望多花钱,发生什么事情交什么费用,比如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就交申请专利的费用,如果涉及到专利无效程序了,需要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就另外交费,而专利代理机构没有收到相关费用是不会免费为客户做代理事务的。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交一个阶段的费用,但是在另一阶段不交费用却要求代理机构为其处理专利事务时,为了防止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以知识产权局规定的代理委托书表格中的“全部专利事务”为由起诉专利代理机构违反委托合同,专利代理机构都和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再签订一份详细的合同。由此,专利代理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真正的授权权限是他们之间单独签订的合同,而第三人能够获知的代理人的授权权限是专利代理委托书表格中的权限。 

  第三,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之所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事务,就是因为专利事务的专业性,而当涉及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自己的与具体事务处理无关的意思表示时,比如要撤回专利申请或者放弃专利申请权或者放弃专利权,专利代理机构做出了相应的撤回或者放弃,那么仅仅从专利授权委托书表格中的“全部专利事务”能否获知代理人具有被代理人的授权呢? 

  综合以上三个方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现行专利代理委托书表格中的“全部专利事务”的相关描述意思表示不清楚,构成了授权不明。当出现授权不明,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依据授权委托书内容对授权权限的意思表示做出解释。由解释资料,以确定意思表示之内容,为意思表示之解释,亦即为法律行为之解释,而意思表示应当以当事人所欲达之目的、习惯、任意法规、诚信原则为标准,合理地解释之 。对于上述第一方面,很显然不是属于代理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之间的专利事务,不能包含在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对专利代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这从字面解释上就可以解决。但是对于第二方面,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与专利代理机构实际上签订的是一部分专利事务的委托合同,当这些委托事务完成后,专利代理就终止了,但是根据专利代理委托书表格却能推定专利代理没有终止;对于第三方面,假设专利代理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发生纠纷,代理人没有获得授权就撤回专利申请或者放弃专利权,作为代理人的专利代理机构实际上构成了越权行使代理权的问题,而从专利代理委托书表格中第三人无法得知是否构成超越代理权限。如果说涉及专利申请的撤回或者专利权的放弃必须由被代理人特别授权 ,那么国家知识产权局没有制定这样的专用表格,即使允许被代理人提交不拘泥形式只要表达授权内容明确的文件,又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8条立法目的相违背。所以对于上述第二和第三方面情形,不同的法官可能会做出不同的意思表示解释,将授权不明的情形解释为有效的授权行为或者解释为无效的授权行为。 

  当出现代理授权不明,第三人认为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之间做出相关法律行为时,对于代理人向第三人做出的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是否归属于被代理人,需要依据法律规定或者法官通过意思表示解释而定。如果有相关法律规定或者法官认为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或者本人,这时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由于本人的过失或基于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善意第三人确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行为,因而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本人承受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在民法通则中没有规定,而在合同法中有相应的条文,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的立法宗旨,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信用与稳定,确保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因此,第三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是表见代理的成立条件。如果第三人与无权代理人为代理行为时,基于疏忽大意而未对代理人身份及权限予以必要审查,以致误信其有代理权,则表见代理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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