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南阳刑事辩护律师 > 律师文集 > 婚姻继承>正文
分享到:0

[论文关键词]图书馆;数字信息;著作权;法律制度创新   [论文摘要]图书馆数字信息资源建设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利益冲突与矛盾,是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突出问题。依法平衡图书馆数字信息与知识产权利益关系,从法律学角度为其寻求法理依据,提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创新,是图书馆数字信息建设的根本保证和有效途径。      数字图书馆建设是图书馆建设的发展方向。未来的图书馆将以服务特色和技术等级论高低,能否迅速占有信息资源并向社会提供信息产品服务将成为衡量图书馆的标准。数字图书馆作为图书馆的发展方向,它的研究数字与建设水平如何,关系到我国图书馆在未来信息时代的地位和作用。现阶段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利益冲突与矛盾,是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创新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      一、图书馆数字建设资源建设与知识产权之间的矛盾冲突      数字图书馆是基于传统图书馆而发展起来的图书馆高级发展阶段,秉承传统图书馆以资源和服务为核心的建设理念。信息资源数字化、信息传递网络化、信息利用共享化、信息服务知识化是信息社会对图书馆建设与发展的现实要求。以计算机、网络技术、数字技术为依托,以信息知识为加工对象,以公共服务为宗旨的数字图书馆,给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提供了新的舞台,使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系统得到快速、全面地实现。与此同时,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的现实需要与著作权制度创立本意之间产生了矛盾。即资源共享的需要与确保著作权人可以在有限的时间内控制他们的作品,并有足够的动力创造新作之间的矛盾,实际上就是社会公众利益与著作权人个别利益之间的矛盾。这种社会公众利益与著作权人及其相关人个别利益之问的利益冲突问题,在知识产权法还不完备的今天,还将继续存在下去。网络时代的数字信息著作权立法,不仅要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促进或保障知识信息的自由扩散和传播,保护公民合法的信息获取的自由。在数字信息著作权中,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是对立统一的,既有矛盾,又相互依存。要平衡这一对矛盾,一方面要保证知识创造者的自由创作权利及其相关利益,另一方面也要保障数字著作权法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图书馆代表社会公众利益诉求,图书馆的利益需求显然与出版商和创作者基于利润目的产生的利益有本质的不同,这就构成了数字信息著作权利益冲突的一对矛盾。对这一矛盾进一步分析,还包括了图书馆与信息投资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图书馆作为社会公益机构,从出版商处购得信息后一般是以免费或较低费用的形式提供给公众使用,这就对出版商可能造成利润损失。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避免图书馆的数字化竞争,出版商就不会再把书籍或电子数据库卖给图书馆,图书馆馆藏得不到更新,社会公众利益也就得不到有效保护。这就产生了图书馆与信息投资人(数据库提供商、出版商、加工增值者)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   社会公众利益与著作权人及相关个别利益之间的冲突与矛盾,使代表公众利益诉求的图书馆面临着两难选择。就是数字图书馆要想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公众利益,同时却使作者合法的经济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时刻面临受到损害的危机。如果著作权人及其信息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则会影响著作人的创作热情和投资人的积极性,进而影响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的开发与发展。这样就有可能形成一种恶性循环,从根本上制约数字图书馆的发展。目前,以法律形式对馆藏文献数字化所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在世界各国没有统一的规定进行规范,为了促进并保护图书馆传播科学文化知识,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赋予数字图书馆以数字化文献的专有权利,是十分必要的。这就要在公共利益和著作权人权益之间寻求一个平衡,既能有效地适度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又能使数字图书馆的资源建设在法律上予以肯定。这就要求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上有所突破、有所创新,使数字图书馆尽可能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信息资源建设与服务,并尽量减少对版权作品的侵权。      二、数字图书馆共建共享的法理依据      数字图书馆共建共享必须遵循以下法理规则:   一是合理使用规则。合理使用体现的是公平正义的法律关系,是最能反映利益平衡关系状况的版权原则。通常情况下,合理使用的权利范围越大,利用作品的方式就越加灵活,侵权的可能性就越少;相反,如果合理使用的权利范围越小,则利用作品的范围越小,作品利用的方式就会单一,侵权的可能性就越多。1852年,“美国公立图书馆原则”率先提出了图书馆免费服务的理论并被逐渐接受以后,“合理使用”就成为图书馆使用版权作品的主要形式。这种形式的做法就是,图书馆可以不经许可、不付报酬地使用版权作品。而在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范围如何界定,要取决于著作权人的社会公众利益平衡的结果。   数字图书馆是以公众利益为原则的,而著作权制度是以私人利益为原则的,二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有没有平衡点?寻找平衡点,就是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寻找二者的共同点。著作权法在保护作者利益还是公众利益的平衡上,最终的伴随效果应是促进全社会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繁荣。这是著作权法制定的目的。数字图书馆坚持以公众利益为原则,力图推动信息资源的社会传播与共享,应当是与著作权立法初衷完全相符的,因而数字图书馆应当继续采用“合理使用”的原则,这是著作权法律法规完善中应当明确表述的内容。因为,对于数字图书馆的版权如果法律没有赋予适当的合理使用的权利,就很难奢望数字图书馆能有较快的建设速度和很高的建设水平,数字图书馆功能开发的程序和服务的效果,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够做出多少有利于图书馆进行资源整合的空间。   世界上任何一部版权法都是以权利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为立法基础的,而且任何一部版权法都有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则空间。对于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各国立法对此定义有所不同,一般是指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使用人无须申请授权就可以使用,但对著作权人一般采取相应措施补偿。而有一些也无须支付报酬。这由使用的性质和目的来决定。但是,不管著作权方法对合理使用的表述及适应情况如何规定,各国立法都包含着对合理使用的合理性及合法性判断标准的内容,即主观上必须善意,客观上必须适度。   二是法定许可原则。合理使用是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平衡的手段之一,但在网络技术发展的今天,作品使用的方式越来越多样化、复杂化,给著作权人利益保障带来较大威胁。因而在合理使用范围之外,如何更有创新地取得作者授权,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通过对网络作品使用方式的考察,理论和实践界都认为,授权许可无法解决数字图书馆需要的“海量作品”的授权问题。相比之下,法定许可或许可以用来协调著作权人、图书馆、读者三者利益关系的新的可行模式。法定许可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使用其作品,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也是版权制度下的一种权限制。其实质是将版权中的某一些权利从绝对权利降到可以获得合理使用费用的相对权利。在法定许可的情况下。版权人只享有报酬权而不享有禁止权。对此,有的学者认为:法定许可制度是使未经版权人授权就使用作品的使用者处于违法状况的唯一有新意的手段,法定许可并非是没有约束的自由使用,而是对已发表的作品以有限的使用方式进行有偿使用,对版权人利益并无大碍。法定许可制度在用于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时应作扩大解释。   我国《著作权法》及《伯尔尼公约》都确立了法定许可原则制定。法定许可涉及的著作权包括录制权、广播权等。因此,通过“法定许可制度”合理使用,可以解决部分信息采集和数据库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法定许可既保护了版权人的经济利益,也打破了网络环境下不合理、不合情的权利滥用和过度垄断,从而消除了作品传播途径中的阻滞,使更多的读者受益。在目前法规下,数字图书馆对网络媒体及传统报刊上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予以摘编,并向版权人支付相应的报酬。总之,数字图书馆的发展必须在现行著作权法的原则指导下,通过采取合理、合法的途径,实现自身行为的适度扩张,这不论对国内数字图书馆,还是对国外数字图书馆的建设,都具有适应和实际价值的。   三是依法行政原则。政府对经济社会公共管理活动必须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进行,既不能超越法律乱作为,又不能行政不作为,切实把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与依法行政有机结合起来。当今社会,图书馆发挥着为社会公众提供知识信息和公共产品服务的功能,是社会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指出:各级政府要把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放在全局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政府通过图书馆建设来维护社会信息公平,保障社会信息自由,促进社会信息流通,防止信息成为某些利益集团的垄断物,并以此来保障整个国家的稳定和发展。特别是在信息产业日益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的时期,信息成为商品的趋势已更加凸现出来,因此在版权关系中,世界各国更加注重对经济权利的保护,通过对版权经济权利的扩张来推动国际版权贸易的发展。实际上,版权法、著作权法与公共政策二者是缺一不可的。我们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决不能忽视公共政策建设。公共政策并不否认知识产权的价值,相反,政府通过许可管理、税收减免、政府采购等政策保障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政府管理的根本宗旨是为人民服务、为大多数公众的利益服务。例如,为了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保障信息资源的公共获取,就必须制定信息公开、资源共享的公共政策。据此,公益性图书馆在数字信息资源建设与知识产权保护上,可以依据政府制定相关的公共政策来协调社会公共利益和知识产权个别利益之间的冲突问题。政府依法行政,制定完善的社会信息自由公共政策,是政府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一项基本职能。政府依法行政,又利于推动信息公开和信息自由共享。   三、

扫一扫关注南阳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