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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医疗纠纷案件的数量呈不断上升的趋势,虽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早已颁布实施,对于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但因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医疗水平的局限性及发展性、医疗结果的不确定性,医疗侵权行为的认定具有特殊性,医疗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认定也具有其特殊性,医疗纠纷案件就有着太多与其它类的民事案件不同的地方。  从对我院民一庭05年、06年和07年三年审结的84件医疗纠纷案件统计,医疗纠纷案件占三年共收民事案件2022起中的1.04%,在南通9个基层法院中该类案件数量排行第一,这说明了如皋市医患之间关系紧张程度重于其它几个地区,而结案方式上,判决占77%,调解占16%,而同期一般民事案件判决占仅占33%,调解占49%。医疗纠纷案件同一般民事案件相比,判决所占的比例大,调解的数量很小。这说明此类案件处理比一般民事案件的难度要大。本文就结合如皋人民法院在医疗纠纷案件审判实践当中的调解难问题作一些分析。  一、医疗纠纷案件调解难的主要原因  1,医患关系紧张  作为原告的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与医院的关系相当之紧张,往往是患方在医院聚众闹事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医院不堪忍受患者几度闹事,患方对于医院的种种行为均存在怀疑,双方的种种不信任、不理解甚至仇恨态度带到庭审当中就使得医疗纠纷案件实在难以调解。⑴患者对于医院的信任缺失在近几年尤为明显,看病是老百姓的基本生存需要,身体是一个人拥有的最珍贵的财产,老百姓们呼吁医院降低医药费,而医药费用价格却屡升不降,如今医疗已经成为民生的热点问题屡屡成为人们关注的重心,人民对于医疗机构改革的极大期待和现实间的不一致使得医院的公信力不断下降,社会公众对于医院、医生的信任度不及以前。例如有很多原告在诉讼开始之时即提出对于病历是否修改、补记进行鉴定的要求,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充满了患者对于院方“错误”医疗行为的控诉,毕竟在患者心目中,医院伤害了自己的身体,这是无法忍受的。⑵医院方面,也对于患者充满了不理解和无法忍受。医生治病救人,本身是一件高风险、高强度的工作,每一个手术,医生都承担巨大的责任和压力,而救人的结果如果成为公堂上的对簿,院方会承受社会舆论的巨大压力,一旦调解达成协议,院方认为舆论会大大的偏向患者,降低医院的公信。另外,医院也有内部的考核机制,阻止医院的代理人进行调解,医生个人责任制要求法院用判决的方式明确医院的责任,进而由医院向医生个人追究责任,如果调解结案,医院无法给医生一个明确的结论。另外,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常遇见这样的情况:院方和患者或者其家属、亲友在诉前往往已经达成某个赔偿协议,甚至已经履行完毕,患者再向法院提起诉讼,院方就把之前的协议提出来,认为已经达成一致,无需再另行调解。  2,司法解释与法规的矛盾导致当事人对于诉讼结果存在认识上的偏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对于患者的赔偿标准不一,导致即使鉴定构成医疗事故却得到的赔偿低于仅以不构成医疗事故而依解释处理得到的赔偿数额,于是医患双方所认可的赔偿数额往往有很大差距,难以调和。这样的矛盾如何解决在各地目前还是没有一个定论,法官在面对这样的困境时也感觉无所适从。虽然法律确认当事人具有诉讼请求的选择权,也就是选择医疗侵权纠纷还是医疗合同纠纷之诉请。但是,在实践中的做法是,最后还是要通过医疗事故鉴定这个环节,事实上剥夺了原告的选择权,原告诉前认定自己能得到某个数目的赔偿,至少自己的损失能全额补回,但是结果往往比他们的预期低许多,这更加造成了他们对于医院甚至对于法庭的不信任,所以此类案件判决下发后,上诉的可能性很大。  3,目前的医疗事故鉴定存在弊端  医疗纠纷案件审限普遍较长,使双方当事人感觉为诉所累,因为一般审理医疗纠纷案件,都有个申请医学鉴定的过程,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中基本上是按医疗事故的鉴定程序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但医学会的鉴定存在着诸多问题:⑴时间长,不仅影响了医疗纠纷案件的审判效率,07年我院民一庭接收的医疗纠纷类案件中,审限平均也能达到7个多月,其中绝大半是鉴定期间,另外,时间长也使患方长期得不到赔偿,有的困难家庭因病陷入窘境,极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⑵《条例》规定由医学会负责组织进行鉴定,但鉴定人员一般为当地的医务人员中抽调出来,倾向性在所难免,当事人了解这样的情况更加对鉴定结论充满怀疑,不适于纠纷的解决。⑶鉴定人员是医学专家,但对法律法规比较生疏,得出的鉴定结论有时尽管符合医学诊疗常规,但不符合民法侵权理论,不符合医疗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用词也都模糊不已,令法官在引用鉴定结论时难以表述,时常要再次咨询专家才能理解结论中的言辞。患者更加不能理解鉴定结论了。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是惟一的法定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但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及错误鉴定的责任追究制度,使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受到一定影响。这些现象,造成了医患双方的矛盾加深,还对整个社会的和谐造成不良影响。医疗事鉴定当中存在的这些问题,使得患者一方面依赖鉴定的结论,另一方面又对鉴定结论持怀疑态度,于是双方之间更加没有自愿调解的平台。  4,医疗机构体制和管理机制上的弊端  医疗纠纷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在如今社会极大地关注民生并且把医疗问题作为民生十分重要并且迫待解决的问题时,每一个医疗纠纷案件都触动了民众敏感的神经,因为它直接反映了医方与患方的矛盾纠葛。医患纠纷之频频出现,反映了医院仍然存在体制上的弊端。⑴现在中小型医院大多改为私营,而大医院慢慢转化成股份制经营体制,体制的营利性违背了医院本该有的公益性,医疗行为在本质上应该是非营利的。这样,不仅加重了人们的负担,也使得医院的医疗行为蒙上一层商业化色彩。⑵医院在管理方面确实是存在问题的:医患之间沟通不善,医疗行为缺乏公开化、透明化的机制。我们能够直接感受到的是:医生仍然用所谓“行业需要”的字体书写病历,而老百姓甚至是知识分子根本看不懂其中写的什么;个别医院工作人员的态度缺乏一定的耐心和爱心,导致患者更加地不理解医方;医患双方的沟通不能有效进行,导致患者常常对某些手术的必要程度以及相关并发症的可能性大小等等缺乏了解,乃至于出事之后大呼上当,认为是医方欺骗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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