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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对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程序中文件的转送、口头审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以及审查方式的选择等内容作了相应的说明。

一、文件的转送

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案件审查需要将有关文件转送有关当事人;需要指定答复期限的,指定答复期限为一个月;当事人期满未答复的,视为当事人已得知转送文件中所涉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且未提出反对意见。

当事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应当一式两份。

二、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案情需要可以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三、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

(一)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或者提交的证据不清楚或者有疑问的;

(二)专利权人对其权利要求书主动提出修改,但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的;

(三)需要依职权引入当事人未提及的理由或者证据的;

(四)需要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的其他情形。

审查通知书的内容所针对的有关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答复;期满未答复的,视为当事人已得知通知书中所涉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且未提出反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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