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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市政府日前出台的《福州市地方税收保障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办理房产、土地权属变更手续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应当提供却不能提供正式发票、完税证明或不征税证明的,房屋登记机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此次出台的《福州市地方税收保障实施办法》,从税收监管、税收协助、委托代征、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一系列规定,以加强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地方税收收入。

  《办法》明确,公安、工商管理、审计、财政、统计、财政、房屋登记、国土资源等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无偿协助税务机关做好地方税收征管工作。

  县(市)区政府今后将对负有地方税收保障责任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税收协助的情况和成效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定期通报,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将获得表彰和奖励。

  以下为该《方法》的全文内容。

  福州市地方税收保障实施办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

  《福州市地方税收保障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长:苏增添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福州市地方税收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地方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地方税收保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方税收保障,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税务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根据税收管理的特点和要求,为保障地方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所采取的监督、支持、协助以及奖惩等措施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的税务机关包括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第三条 地方税收保障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政府主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为原则,以部门联动、源头控管、综合管理为主要手段,加强地方税收的征管,保障地方税收收入。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地方税收保障措施,对地方税收保障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落实保障工作经费。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严格税源控管,积极培植税源,依法组织地方税收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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