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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作品《红处方》被淮北市实验高级中学网站刊载,作家毕淑敏认为其著作权受到了侵害,遂将该校告上了法庭,要求学校停止侵权,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8800元及合理支出1000元。11月26日上午,淮北市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毕淑敏对被告淮北市实验高级中学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毕淑敏为图书《红处方》的作者,对《红处方》享有著作权。淮北市实验高级中学的网站未经毕淑敏的许可即登载《红处方》作品为学校教学供本校特定教研人员提供阅读和下载使用。

  2008年4月16日,毕淑敏的代理人林杨在北京市求是公证处公证员刘莹、公证处工作人员金洁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201室计算机,通过局域网登陆互联网,进入淮北市实验高级中学网站首页。公证处公证证明:林杨在页面右键点击“红处方”显示出页面,再点击“目标另存为”进入下载保存,并将文章内容保存于计算机。此操作显示出的页面公证处未打印附后,现场记录表述的“林杨在上述页面中右键点击‘红处方’显示出页面,再点击‘目标另存为’进入下载保存”,其中“红处方”和“目标另存为”字样未出现在公证文书所附的相应打印页面中。另查,毕淑敏所著《红处方》,经群众出版社出版发行,作品字数为388千字,定价24元。

  法院认为,毕淑敏是《红处方》作品的著作权人,其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但被告作为以教学为目的的公益性教育机构,在其网站上刊载《红处方》作品的宗旨是为充实本校网站数字图书馆的内容,为学校教学供本校特定教研人员提供阅读和下载使用,并非以传播作品和获利为目的,也无证据证明被告以此获取了利益,且被告对数字图书馆的相关作品采取需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的必要保密措施,限定了使用作品的人员范围,未经该用户名和密码进入公知领域产生损害事实的结果,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主观亦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本案的侵权责任。因此,被告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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