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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假冒专利行为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由专利工作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侵权人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扰乱专利管理秩序的,由专利工作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收入。”这是即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的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举行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局长马庆云介绍了《条例》修订的背景、过程及主要内容,并就全区知识产权局系统抓好《条例》贯彻实施的打算作了具体安排。

该《条例》规定,会展主办方未履行查验职责,致使假冒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参展的,由专利工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从事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报告及虚假证明文件、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专利工作部门依法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相关证照,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自治区副主席靳诺在新闻发布会上强调,《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新疆全区从法制上的对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进行全方位促进和保障,是新疆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重要举措,全区各地要加大专利执法和行政保护协调力度,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能力。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艾力更·依明巴海出席新闻发布会并指出,新修订后的《条例》特别加大了专利保护力度,明确赋予县级以上专利工作部门管理和保护职责,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针对为专利侵权和假冒专利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作出了相应的禁止性规定和处罚条款。同时,对重复侵权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做出了规定。《条例》强化了专利工作管理,要求建立专利资产评估制度和重大经济活动专利审议机制,以防止技术的盲目引进、重复研发、流失或者侵犯、滥用专利权给国有企业和政府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况的发生,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全区各部门特别是各级专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要提高责任意识,明确分工,落实职责,齐抓共管,严格执法,保证条例的正确实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依法开展监督工作,适时对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本条例和所有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正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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