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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长中民三初字第110号

  原告张华南,男,汉族,1968年9月30日出生,长沙市岳麓区天涯海角茶艺馆负责人,住湘潭市大湖南路4号楼。

  委托代理人成思,湖南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海阔浴都,住所地长沙市韶山南路1号。

  负责人陶文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斌,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卓可田,系长沙市海阔浴都员工。

  被告长沙市天空大酒店,住所地长沙市韶山南路2号。

  负责人蔡朝晖,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斌,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永平,系长沙市天空大酒店采购部经理。

  原告张华南与被告长沙市海阔浴都(以下简称海阔浴都)、被告长沙市天空大酒店(以下简称天空大酒店)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 2005年5月23日和6月28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华南及其委托代理人成思,被告海阔浴都的委托代理人林斌、卓可田,被告天空大酒店的委托代理人林斌、蔡永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华南诉称:原告于1997年在湘潭个人投资兴建海阔天空茶酒楼,于2000年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海阔天空” 图文组合商标,核定服务类别为第42类(包括按摩、茶馆、饭店、花卉摆放、酒吧、咖啡馆、快餐馆、美容院、预订临时住宿、蒸汽浴室)。2002年6月,原告的商标注册申请获得授权核准。原告开办的海阔天空茶酒楼自开业以来,生意蒸蒸日上,其品牌效应越来越大,并在湖南省内开设了若干家连锁店。2004年8 月,原告欲向长沙拓展业务,发现被告海阔浴都在未征得原告同意许可使用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的注册商标用作自己的企业名称“长沙市海阔天空浴场”。原告为此曾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2004年12月,被告海阔浴都将自己的企业名称变更为“长沙市海阔浴都”,但其在投入的广告、招牌以及经营场地内仍然使用“海阔天空”作为标识。被告天空大酒店在其试营业期间以及正式成立之后,在其经营场所内大量使用带有“海阔天空”字样的物品,其行为亦构成侵权。此外,被告海阔浴都与被告天空大酒店在共同组合使用各自的企业名称时,故意突出使用“海阔天空”四个字,给相关公众造成混淆和误认,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综上所述,原告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2、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4、限期更改两被告使用的广告;5、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及证据保全费。

  原告张华南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1、第1794655号“海阔天空”图文商标注册证;

  2、注册商标转让证明;

  以上两证据证明原告张华南合法持有“海阔天空”图文注册商标,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

  3、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岳麓分局作出的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证明由于被告海阔浴都使用“海阔天空”这一企业名称,导致原告张华南不能以“海阔天空”为企业名称在长沙开分店。

  4、长沙市海阔天空浴场的工商登记资料;

  5、被告海阔浴都的工商登记资料;

  6、2004年10月12日被告海阔浴都在《三湘都市报》上打出的广告;

  7、原告张华南向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雨花分局投诉被告海阔浴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报告;

  8、被告海阔浴都使用的广告宣传资料;

  9、被告海阔浴都和被告天空大酒店提供给客人使用的便笺纸实物;

  10、两被告提供给客人使用的信纸实物;

  11、被告天空大酒店提供给客人使用的标有“海阔天空假日酒店”字样的火柴盒实物;

  12、被告海阔浴都提供给客人使用的标有“长沙海阔天空浴场”字样的餐巾纸实物;

  13、两被告在出租车上投置的广告宣传资料;

  14、长沙交通旅游图实物,其中以醒目的方式标示出“海阔天空”浴场的位置;

  15、两被告在长沙新中路口立交桥上放置的广告牌和路标的照片;

  16、被告海阔浴都出具的消费清单和发票;

  17、被告海阔浴都负责人陶文钦的名片;

  18、被告海阔浴都在变更企业名称之后与被告天空大酒店共同印制的广告宣传资料;

  以上十五份证据证明两被告不当使用各自的企业名称,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主观上存在明显的侵权故意;

  19、原告张华南开办长沙市岳麓区天涯海角茶艺馆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明因两被告侵权导致原告无法以“海阔天空”作为企业名称进行登记;

  20、2003年11月28日,原告张华南与张锦江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1、2004年8月1日,原告张华南与其自己开办的长沙市岳麓区天涯海角茶艺馆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以上两证据证明了原告所持有的“海阔天空”注册商标的价值。

  22、被告海阔浴都历次变更详细记录表,证明被告不正当使用企业名称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3、原告张华南委托有关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海阔天空”图文商标许可备案的文件资料,证明原告系本案适格的主体,且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内容属实;

  24、原告张华南在第42类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海阔天空”图文商标的有关文件资料,证明张华南具备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5、两被告在第127路公交车身上投放的广告;

  26、被告天空大酒店在客房中使用的浴巾、调光灯等实物照片;

  27、两被告曾在长沙市新中路口设置的广告牌;

  28、两被告与原告经过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调解,将“海阔天空假日酒店”的标识变更为“天空大酒店”后拍摄的照片;

  29、两被告供客人使用的打火机实物照片;

  以上五份证据证明两被告存在商标侵权行为。

  30、湘潭市海阔天空茶酒楼与张华南签订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张华南在本案中有权以原告身份向两被告主张权利;

  31-32,湘潭市第二公证处作出的(2005)潭二证内民字第181号公证书,并附《海阔天空茶艺馆顾客回访市场调查表》、《现场电话记录》若干份,证明原告张华南持有的“海阔天空”图文商标在湘潭、湘乡等地享有很高的知名度;

  33、原告张华南为“海阔天空”这一品牌所投放的广告,证明“海阔天空”图文商标为相关消费者所认同;

  34、原告从两被告处获得的五件带有“海阔天空”标识的实物,证明两被告的侵权事实;

  35、被告天空大酒店出具给顾客的电脑结帐单据和发票,证明被告天空大酒店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非法经营;

  36、原告张华南支付的1999年度湘潭海阔天空茶酒楼房租发票;

  37、1999年原告张华南向希望工程捐款的收据;

  38、1997年湘潭海阔天空茶酒楼向110提供赞助的票据;

  39、2000年湘潭市雨湖区公安消防大队对海阔天空茶酒楼下达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40、2002年12月28日,张华南与刘献忠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41、盐城工商行政管理局亭湖分局出具的协查函。

  以上七份证据证明原告张华南同湘潭市海阔天空茶酒楼之间的密切关系,张华南为该茶楼的实际创办人,张华南是本案适格的原告。

  被告海阔浴都辩称:我方最开始使用“长沙市海阔天空浴场”这一企业名称并没有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在主观上我方无侵权的任何过错,该企业名称是依照法定程序,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企业名称本身也是合法有效的,同样应该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我方已经充分尽到了法律注意义务,企业名称的取得也完全符合诚实信用原则,至于我方原企业名称中“海阔天空”的文字与原告张华南所持商标中的文字存在类似情况,这完全出乎我方能力和意料之外,是一种权利冲突。在客观上,我方没有对原告张华南所持商标造成任何实际损失,本案中发生的权利冲突既没有给相关公众造成混淆或者误认,也没有给原告商标之商誉造成任何贬损。2004年12月,我方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主动放弃了已做了大量宣传工作的原企业名称,而变更了新的企业名称,并且逐步将原来带有“海阔天空”四连字的物品予以更换。我方与本案另一被告天空大酒店是两个完全独立、互不隶属的公司,双方为了共同发展,签订了合作经营协议,在经营活动和对外宣传中共同使用了“海阔浴都·天空大酒店”、海阔 浴 都天空 大酒店等字样的广告,这属于正当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与原告张华南的商标完全区别开来,根本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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