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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不动产权证书能否看到地役权

不动产权证书是不能看到地役权的,如果想查看不动产是否有地役权的,可以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三条 【地役权合同】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的设立与登记】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一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二、地役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地役权是对他人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加以利用的用益物权。

供役地必须是他人所有或使用的,因此地役权人原则上不得在自己的不动产上为自己设立地役权;但是,有的国家允许所有权人在自己的不动产上设定地役权。笔者认为,当两块土地同归一个人所有或使用时,确无设定地役权的必要;但是,由于地役权不仅调整土地所有权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当两块同归一人所有的土地,其中一块归他人使用时,所有权人就存在为自己使用的那块土地的便利而在自己所有、归他人使用的另一块土地上设定地役权的必要。《民法典》对此无须加以禁止。

2、地役权的权利主体既可以是土地的所有权人,也可以是土地的使用人。

从《民法典》的规定来看,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包括土地的所有权人和房屋等土地上的附着物的所有权人;而不动产的使用权人主要是指用益物权人,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等。再次地役权的客体通常是土地。从《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来看,地役权的客体既包括土地,也包括建筑物等土地上的附着物。笔者认为,这是合理的,因为在现代社会随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产生,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之间也完全存在设定地役权的必要性。

3、地役权是权利人为了对自己所有或使用的土地上的便利而设定的用益物权。

在地役权制度中需役地的“效益”至少应当具备两种性质:一是效益应当仅限于经济层面上,而不能完全以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的个人便利为转移;二是需役地因从供役地获得了此种便利而解除了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上的限制。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不动产权证是查不到地役权的,当事人可能向不动产机构查询是否有设立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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