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南阳刑事辩护律师 > 律师文集 > 子女抚养>正文
分享到:0

北京房产土地登记的相关规定汇总 (整理) 北京房屋登记制度历史回顾: 2007年7月1日之前的房屋登记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北京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规范(试行)》(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商品房销售的备案与登记、预售登记、抵押预登记(按揭贷款购房)、初始登记(大产证)、转移登记(小产证}、抵押预登记转抵押登记变更登记)《房屋登记办法》新内容: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房屋登记簿、预告登、异议登记、集体土地房屋登记、房屋登记簿、供查阅,物权登记公示效用的体现、记载房屋基本状况、权利状况、其他状况、登记簿效力大于房产证)《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08.05.08)《房屋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异议登记、利害关系人提起,记载于登记簿、异议登记后15日内不起诉失效、异议登记期间暂缓办理其他登记、依照判决变更登记内容、异议登记不当权利人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预告登记(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可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处分房屋、能够进行相应登记三个月内未申请的,预告登记失效) 1、关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北京市房屋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北京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的投资环境,提高房屋权属登记的效率,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市国土房管局从6月18日起改革原有的房屋权属登记面积的测绘均由市、区县国土房管系统的测绘部门按属地负责承担测绘的方法,逐步开放房屋权属登记面积的测绘市场,为适应改革的需要,现将房屋权属登记中涉及面积测绘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时,应提交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房屋权利人、房屋权利申请人在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前,应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房屋面积测量。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权利申请人持有经测绘服务大厅公示的测绘单位实测的房屋面积测绘成果申请权属登记的,市、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予以受理。凡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登记申请的,市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将指定有关登记部门受理申请人的登记申请。 三、申请人提交的房屋面积测绘成果,登记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后,直接用于房屋权属登记。测绘单位应对其房产测绘成果是否完成于房屋竣工验收之后、其测量的房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批准的条件、其测量的分摊公用建筑面积是否和商品房销(预)售合同约定的相一致等问题负责。在房屋权属登记中,因房产测绘成果质量引起的问题,由测绘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房屋所有权人出售其购买的成套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公有住房,交易后当事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所购房屋不再重新测量面积,由买房人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附图复印件,登记部门依据原房屋所有权证中的面积直接填写房屋登记表(表中房屋所有权人栏可不填),按有关规定审核后,办理登记手续。所发已售公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中未附图、附表的,办理转移登记时也不再重新附图、附表。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关于地籍调查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的通知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地调办:   目前地籍调查工作中,遇到一此具体操作方面的问题,应予以明确,经研究重申下列口径:   1.已确认了房屋所有权,即已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因历史等原因无法提交土地使用证明材料的,在初始登记中,个人使用土地的由四邻认可、居委会开具证明;单位使用土地的,由其主管部门开具证明。   对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有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许可证等可确认实际土地使用权人的,按前述要求办理后,可将土地使用权确认给实际使用人,但宗地草图内不显示房产状况,待房屋所有权确认后,再办理变更等手续。   2.对共用宗面积分摊按规定,可以:协议分摊,按建筑面积分摊,按建筑占地面积分摊,或按独用面积分摊。   3.在地籍调查中,遇到规划红线时,如果未实施规划,以土地使用提供的权源材料进行调查指界。规划实施时再进行变更登记注册。   4.关于调查中遇有纠纷,经调解无效的,按《关于地籍调查工作中权属调查所遇问题的处理口径》中第5条:“权属界线有争议的,应先解决争议,在绘制宗地草图时,可标定争议界线,注记争议部位,争议部位不予登记、发证、待争议解决后补办。”来办理。   5.关于小区分宗、指界问题,局京国土房屋权字〔2000〕第97号文《关于办理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已明确:   (1)分宗问题   独立楼房可以按楼基及直接为该楼服务的土地设立独立宗或共用宗;   封闭式住宅区按实际形成的封闭界线设立独立宗或共用宗;   开放式住宅区按城市市政道路、河渠等地地物分为若干组团,按组团设立独立宗中共用宗。   开放式或封闭式住宅区分宗,将城市市政用地之外的小区共用土地划入相应独立宗或共用宗中。   (2)指界问题    按以上原则确定的共用宗,在实施地籍调查指界时,原则上应由所有产权人共同委托代表出席。考虑实际情况,可按以下办法进行:   独立楼房或封闭式住宅区可由原土地使用权人代理出席指界;   开放式住宅区可由住宅管理部门代理出席指界;   原土地使用权人或住宅区管理部门不能出席的,可由区县以上房地管理部门确定界限,经公告后生效。   四周为市政道路、河渠等地物的,由区县以上房地管理部门确定界限。 3、关于印发《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一、登记内容 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主要内容:房屋所有(共有)权人、坐落、幢号、建筑面积、用途、产别、结构、层数、间数(平房)等。转移登记的还包括房屋转移类型、受让人性质等。

扫一扫关注南阳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