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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纠纷成为民事审理的最难点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马来客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医疗事故纠纷案件可以说是法院民事案件中审理难度最大、最复杂的案件。该院副院长宿迟认为,医疗纠纷案件在法院审判工作中问题比较突出,现在有很多新的法规、新的司法解释不断出台,但它们之间又存在着分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怎样理解、如何把握是个大问题。

    看点一

    [提示]各级人民法院对医疗事故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分歧很大,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也很不一致,从而导致大量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发生

    据记者了解,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一般将其分为3类:医疗事故纠纷案件、医疗损害侵权案件、医疗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分歧和争议较大的是在医疗事故纠纷案件和医疗损害侵权案件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陈特说,现在法院在审理医疗事故纠纷案件时的法律依据有: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以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解释》等。但是在审判实践中,由于民法通则对医疗损害赔偿并未作专门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也没有涉及法院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中又没有明确医疗纠纷案件是否适用该司法解释,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仅仅是对争议较大的问题作出了原则规定,因此,各级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时,在许多问题上,如纠纷救济途径、举证责任分配、如何启动鉴定程序、如何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等方面存在诸多疑难问题,从而导致大量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发生。

    看点二

    [提示]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区别不同案件类型分别适用法律的原则,但各法院在贯彻执行此原则时,在案由确定、鉴定类型和赔偿标准等具体做法上还是不一致

    据陈特介绍,目前北京市各级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普遍存在着认识上的分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虽然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有很多进步,但是条例依然存在医疗事故不涵盖医疗损害的问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也不能解决所有的医疗事故鉴定问题;条例规定的赔偿项目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相比较项目比较少,标准也比较低,存在一些不一致的地方。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区别不同案件类型分别适用法律的原则,就是说医疗事故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事故以外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侵权案件参照民法通则。但是如何贯彻执行此原则也面临一些问题: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在侵权部分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仅规定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这个案由,造成了法院在确定案由时比较困难。据统计,单是案由就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侵权纠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等等,十分繁杂;

    其次,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医疗机构的行为经鉴定不构成事故的,是否允许患者一方变更诉讼请求,即按普通的人身损害提出请求,对此的认识也不一致;

    第三,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另一方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应该委托进行哪个鉴定,现在各个法院认识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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