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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范围

来源:南阳刑事辩护律师 网址:http://www.zslszy.com/ 时间:2015-07-16 15: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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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遗产?

   遗产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权的标的。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由此,在把握遗产这一概念时,应当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1、时间上的限定性。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的财产。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该公民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可以依法享有各种权利和承担各种义务,其财产不能为遗产,不发生继承。

  2、内容上的财产性和包括性。遗产只能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因而具有财产性。“财产”一词在民法上有多种含义,比如可以是指物、有价证券或者指财产权利和义务。作为遗产的财产,是指财产权利和义务而言的。所以,遗产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权利和全部财产义务,甚至还可以包括法律未确认为权利但受法律保护的其他利益,因而具有包括性。

  遗产只包括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而不能包括人身权利和义务。所以,只有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财产权利和所负担的财产义务,才能属于遗产的范畴。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人身权利和相关的义务,不能列入遗产。自然人享有的这类权利义务随自然人的死亡而终止,不能为任何人继承。但是,因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权利致其死亡而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的,该死亡的自然人的继承人得请求侵害人负责赔偿,因此所得到的损害赔偿金可属于遗产(如治疗费用等)。

  3、范围上的限定性。遗产只能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的个人财产,并且须有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能够转移给他人所有的财产。正因为如此,只有在被继承人生前属于其个人所有的财产,才能为遗产。虽于被继承人生前为被继承人占有,但不为被继承人所有的他人的财产,例如被继承人生前租赁、借用并于死亡前尚未返还的财产,不属于遗产;被继承人占有的但为其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部分,也不属于遗产。公民与他人共有财产的,如为按份共有,则于该公民死亡时,应将其份额从共有财产中分出作为遗产;如为共同共有,则原则上应按等份的方法从共有财产中将其应得的份额分出作为遗产。

  遗产是要转由他人承受的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因此,虽为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财产权利和负担的财产义务,但因具有专属性而不能转由他人承受的,也不能列入遗产的范围。例如,以人身关系为基础的财产权利义务,以当事人的相互信任为前提的财产权利义务,一般都不能转让,不能作为遗产。

  4、性质上的法定性、合法性。遗产是公民的合法财产。公民死亡时遗留下的财产可为遗产的,必须是依法可以由公民拥有的,并且是被继承人有合法取得根据取得的财产。公民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的财产,例如非法侵占的国家的、集体的或者其他公民个人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

在此,值得注意的是,被继承人生前没有合法根据地占有的他人的财产,而原所有人又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时,该财产可否作为遗产呢?一般认为,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和经济关系上说,该财产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遗产的范围有哪些?

    我国继承法除总括性地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以外,还列举了遗产所包括的具体范围。

  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权利和义务中,可以依法转移给继承人的部分,即是作为遗产的财产。具体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依继承法的规定,只要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文物、图书资料,不论其是否属于珍贵文物,不论其是否属于机密资料,都可为遗产。至于公民继承后,对这些文物、图书资料的使用、处分,不得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和保密法规的规定,则属于另外的问题。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在我国,公民对任何生活资料都可享有所有权,但不是对任何生产资料都可享有所有权。因此,只有法律允许公民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才可以作为遗产,而对于法律不允许公民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不论被继承人生前是否占有,都不可作为遗产。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这里规定的虽然只是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但从立法精神上看,实际上应当包括各种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因此,除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如著作使用费)、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专利申请权、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费、专利的使用权、专利的转让权等等财产权利)可以为遗产外,商标专用权以及公民的发现权、发明权、科技进步权、合理化建议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也可以作为遗产。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收入的范围有哪些?

    公民的收入,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用自己的劳动或其他方法所取得的一切财产收入。其范围十分广泛,大致包括:

  1、劳动报酬,即公民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个体劳动和服务、合伙经营中,从事体力劳动或脑力劳动所取得的工资、奖金、实物、利润等合法收入。其中包括公民从事承包、租赁、保管、运输、居间介绍、设计、安装、技术服务、医疗护理、法律服务、讲学、心理咨询、家教、导游、表演、广告、装潢、家务劳动等所得的收入。

  2、慈息。所谓慈息就是收益,包括法定慈息和自然慈息两种,前者是依法律的规定所增加的财产,如公民因储蓄、投资等所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等,或因财产借贷、租赁等所得的收入;后者指依自然法则所增加的财产,如家禽、牲畜或其他饲养的动物生下幼仔,个人所有或承包的果树所结的果实等。

  3、转让智力成果所得。公民因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而获得的收入。

  4、接受的嘉奖。公民所从事的工作、学习、科研、艺术创作、技术发明以及社会公益活动(包括见义勇为)成绩突出而获得的奖金和奖品。

 

公民房屋的范围有哪些?

    公民的房屋是指所有权归公民所有的“私房",它属于公民最基本的生活资料,但也可当做生产资料,包括自住房、出租房、闲置房、营业用房等。公民的私有房屋可作遗产,但宅基地因不能私有而不是遗产。不过,任何房屋一般不能离开地面而存在,所以私有房屋的所有人也同时享有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公民继承了私有房屋,也就同时享有对该房屋占有的宅基地的使用权。

  在房屋继承问题上,有如下两个问题值得注意:

  1、购买的公房能否继承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1991年12月31日公布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实行标准价。购房后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和使用权、有限处分权和收益权,可以继承,可以在购房5年以后进入市场出售或出租,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和租用权。由此可见,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房可以继承。

  2、公房的承租权能否“继承”关于公民承租的公房能否由其继承人继续承租的问题,建设部1995年4月23日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2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由此可见,能够“继承”公房承租权的仅为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没有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继承人不得继续承租公房。

 

公民其他财产的范围有哪些?

    除了继承法明确列举的六类财产,可以作为遗产的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还包括如下几类:

  1、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对担保标的物的价值予以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物权,是担保债权实现的从权利。担保物权为财产权,并且不具有专属性,与被担保债权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公民生前享有的担保物权,于该公民死亡时可与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并作为遗产。

  2、典权。典权是一种具有担保性质的用益物权。享有典权的人为承典人,典权的标的物即典物的所有人为出典人。承典人支付一定典价,于典期内对出典人出典的不动产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典权可以转让,因而也可以作为遗产。因此,在出典人回赎典物以前承典人死亡时,承典人的继承人得继承典权。

  3、有价证券。有价证券的种类是各种各样的。公民所有的有价证券,主要包括股票(股份)、票据、提货单等。公民个人所有的有价证券,在公民死亡后也为遗产。

  4、债权债务。不论其发生根据为何,凡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债务,均为遗产。但对于债务,依据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仅于所得遗产的实际数额内负清偿责任。

 

不能作为遗产的权益有哪些?

     司法实践中,在认定遗产时,还应当把握以下不得作为遗产的权利义务:

  1、与被继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自然人的人身权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不得转让,只能为特定的自然人享有。因此,自然人的人身权,不论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都不得作为遗产。自然人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虽可为遗产,但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利不得作为遗产。

  2、与自然人的人身有关的和专属性的债权、债务。与被继承人人身有关的和专属性的债权、债务,具有不可转让性,因此,也不能作为遗产。例如,因劳动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租赁合同的承租权、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债务、指定了受益人的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权等等,都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人死亡后,其亲属应得的抚恤金,也不属于遗产。

  3、国有资源使用权。按照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取得和享有国有资源的使用权。如采矿权、狩猎权、渔业权、养殖权等。这些权利虽从性质上说是用益物权,但因其取得须经特别的程序,权利人不仅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同时也有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义务。国有资源使用权是由特定人享有的,不得随意转让,因而也不得作为遗产。享有国有资源使用权的自然人死亡后,继承人要从事被继承人原来从事的事业,须取得国有资源使用权的,应当重新自行申请并经主管部门核准,而不能基于继承权而当然取得。

  4、承包经营权。我国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可以按照承包合同办理。在这里,被继承人在承包经营中投入的财产,应得的个人收益属于遗产,应按继承法的规定由继承人继承。而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不是遗产。如果法律允许继承人继承承包,可以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由继承人承包。

 

 

遗产债务的范围有哪些?

   公民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既可能有财产权利,或称积极财产;也可能有财产义务,或称消极财产。遗产即为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统一。遗产债务就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即遗产中属于财产义务或消极财产的那一部分。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用于个人生活和生产需要所欠下的债务,均可形成遗产债务。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遗产债务主要有以下几类:

  (1)被继承人生前依照税收法规应当缴纳的各种税款。如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营业税等。

  (2)被继承人因未履行合同所负的债务。如买卖合同中未支付货款,借贷合同中未偿还本息等。

  (3)被继承人生前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对受害方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的债务。如杀人犯被处决后,还应用他的财产清偿受害人的亲属所要求的民事损害赔偿。

  (4)被继承人生前因实施不当得利而负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5)被继承人生前因是无因管理的受益人,而对管理人所承担的补偿其必要费用的债务。

  (6)其他应由被继承人负担的债务。诸如,个人合伙或合伙企业的债务中,属于被继承人应当承担的部分;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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