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南阳刑事辩护律师 > 律师文集 > 子女抚养>正文
分享到:0

  丈夫出轨,妻子持“忠诚协议”起诉获赔10万元精神损失费

  湖北随州市一对夫妻签订的“忠诚协议”最终没有保住“忠诚”,丈夫最终与另一名女子公开以夫妻关系同居。随州曾都区人民法院根据这份协议,一审判决丈夫赔偿妻子“10万元精神损失费”。

  感情生隙 结婚5年闹离婚

  1996年1月,时年36岁的汪敏与李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都是再婚。1996年下半年,李强与本单位一女性来往密切,引起了汪敏的怀疑。李强再三对汪敏说:“你不要太多心,我们没有什么。”汪敏也不希望这是真的,没有再追究下去。但从那之后,双方感情出现了裂痕,经常为此争吵。

  2001年8月14日,李强到曾都区法院申请离婚。因汪敏不同意,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李强决定选择逃避,到武汉打工。

  为防背叛 夫妻订立“忠诚协议”

  2002年11月20日,汪敏到武汉找李强,却无意间从房内的一个抽屉里发现了一封李强于同年10月13日写给一名女性的求爱信,汪敏拿着信件找到李强,李强只有向汪敏忏悔。

  在得到汪敏的原谅后,夫妻双方当天签订了一份《婚姻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夫妻双方必须相互忠诚,严格用道德品质标准约束自己,任何一方不得有背叛行为,若出现背叛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和赔偿精神损失拾万元。”

  自2003年开始,李强在贵州打工期间,又与一名山东女子相识,后发展到公开以夫妻关系长期同居。

  2005年2月24日,汪敏与李强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均由女方所有,男方另给予女方经济补偿6万元”。后因经济补偿6万元未到位,致使离婚协议未能履行。

  协议有效 法院支持女方胜诉

  今年4月,汪敏见李强没有履行《离婚协议》,便一纸诉状告上法庭。她在诉状中说:“我与李强都是再婚,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准予我与李强离婚,根据《婚姻协议书》,判决全部共同财产归我所有,李强另外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补偿6万元;案件受理费由李强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李强在婚后11年里,多次与数个女性来往密切,最后发展到与一女性长期在外以夫妻关系同居,证据充分。李强与汪敏签订的《婚姻协议书》中约定的精神损失赔偿金10万元,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这种约定应受法律保护,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许汪敏与李强离婚;住房一套、空调两台、冰箱一台、电脑一台、家具一套归汪敏所有;李强在判决生效10日内向汪敏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驳回汪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判在诉讼之前,当事双方已经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划分,那么就不存在用共同财产来实现协议书的赔偿要求的问题。同时,《婚姻协议书》和《离婚协议书》均是当事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法律规定,这种协议是有效的。而法院的判决,不仅保护了汪敏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给那些婚姻中的男女们提供了司法警示和借鉴,具有标本意义。

  推荐阅读:离婚损害赔偿   侵权纠纷

扫一扫关注南阳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