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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纠纷,是因医疗过失致人损害而引发的民事损害赔偿纠纷。目前,根据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医疗纠纷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事故侵权行为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另一类是非医疗事故侵权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虽然这两类案件都与医疗行为有关,但是二者发生的原因不同,前者致害的原因以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而后者致害的原因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过失行为。司法实践中,对于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侵权纠纷适用《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两者在民事赔偿的数额上相差很大,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后者的赔偿一般要大于前者。下面,我们以一个40岁左右的城市户口居民因医疗过失导致其死亡(以湖南为例),对构成医疗事故与不构成医疗事故两种情况的民事赔偿数额作个比较:   (一) 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1、 丧葬费:按事故发生地丧葬补助标准800元。   2、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废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80元/月)计算。对不满16岁的,抚养到期6岁。对年满16岁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抚养20年;但是,60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被抚养人1人8岁;赡养人1人70岁。   被抚养人生活费:2160(元) ×8(年)/2= 8640(元)   赡养人赡养费:2160(元) ×5(年)=10800(元)   3、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费(5000元/年)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即:5000(元)×6=30000(元)   4、交通、误工、住宿费等: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加本条例第五十条计算,计算费用的人不超过2人。   以上1、2、3、项数额总计:50240元,第4项项凭据计算。   (二) 不构成医疗事故情况——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处理。   1、丧葬费: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13718元/12 × 6=6859元   2、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7504元/年)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756元/年)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被抚养人1人8岁;赡养人1人70岁。   (1)被抚养人抚养至于18岁。即7500(元) ×10(年)/2=37500(元)   (2)被赡养人扶养费:被赡养人70岁扶养10年。即7500(元)×10(年)=75000(元)   4、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法官有自由裁量权,数额不确定,依据侵权人的加害程度,给付能力和当地经济水平而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暂定10000元。   5、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即9523.97(元)×20(年)=190479。40(元)   6、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凭据报销。   以上1至5项数额总计:312979。40元。第6项凭据报销。   由此可见,同一个事实构成医疗事故与不构成医疗事故所得的赔偿大不一致。前者得到的赔偿远远低于后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医疗纠纷中,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医方举证的原则,如果医方不能证明,就应推定其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综上,医疗纠纷构成医疗事故对患者来说是“得”不偿“失”。   其实,医疗事故致人损害是人身损害的一种,造成的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与其他人身损害造成的实际损失没有什么不同,应该用相同的标准,理所当然适用人身损害的通用赔偿标准。《条例》对此应该及时修改,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对医疗事故赔偿完全按照《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标准来执行。如由于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害赔偿,《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对于具体赔偿数额适用通用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尊重保护人的权利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确定的基本原则。如果同属性质相同的损害,赔偿却大相径庭,这不仅有违法律的基本准则,同时也与民法的基本原理相抵触。因此,《条例》中涉及与《民法通则》及相关的解释相抵触的条款应当及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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