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南阳刑事辩护律师 > 律师文集 > 债权债务>正文
分享到:0

力士香皂平行进口案 上海利华有限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主要股东是总部设在荷兰的联合利华有限公司。联合利华有限公司生产的诸多产品驰名世界,其中包括“LUX(力士)”牌香皂。上海利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利华”)的主要产品也是力士牌香皂。在中国,“LUX(力士)”商标的注册人是联合利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利华”),1997年9月联合利华与上海利华在原来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的基础上,签订了独占使用许可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上海利华享有在中国大陆独占使用“LUX”商标的权利。为了保护其独占使用权,上海利华先后将上述合同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进行了备案,并作为联合利华的代理人向海关总署进行了“LUX”商标的海关保护备案。上海利华还先后在多家媒体上就其独占使用权进行了声明。 1999年5月28日,广州J公司向广州佛山海关申报进口895箱泰国生产的“LUX”牌香皂,上海利华以该批香皂侵犯了其“LUX”商标独占使用权为由,请求佛山海关扣留该批香皂。佛山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在向上海利华收取了担保金后将货物扣留。货物被扣留后,J公司向佛山海关提出了异议,并根据《海关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提交了相当于货物价值2倍的担保金后将该批香皂提走交给委托其进口的广东某公司。 同年7月20日,上海利华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J公司未经其许可,进口销售泰国产“LUX”牌香皂,冲击了其国内市场,侵犯了该公司的商标独占使用权。要求法院判令J公司停止进口和销售侵犯上海利华“LUX”商标独占使用权的商品,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1万元。被告J公司辨称,其进口的香皂来源合法,并非假冒物品。尽管上海利华与联合利华签订了商标独占使用合同并在报纸上多次声明,但不能肯定被告知道。而且此案属于典型的平行进口案例,目前认定平行进口为侵权缺乏法律依据。所以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1999年11月30日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 J公司将香皂从海关提取交付他人,应属经销行为。鉴于原告在此之前在国内多家报纸刊登其享有“LUX”商标独占使用权的声明,应当认定被告经销了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侵犯了原告的独占使用许可权。至于被告抗辩中提及的平行进口问题,由于其并未提交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批香皂系来源于商标注册人或者经过商标注册人许可,故被告的此种抗辨不能成立。被告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人民币50000元。 分析: 由于此案是我国有关商标权的平行进口的第一案,其判决受到国内外知识产权界的普遍关注,也受到那些在华生产国际知名品牌产品的外资企业的欢迎。自东南亚爆发金融危机以来,大量外国廉价名牌商品的涌入,使我国国内生产相同品牌产品的一些外资企业公司受到很大的冲击。例如上海利华生产的“力士”和“金纺”牌洗涤用品和广东立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立顿”红茶的30%-40%的国内市场已经被来自东南亚国家的产品占领,两家企业面临着产品积压、工厂停产的困境。为了有效制止进口产品的冲击,上海利华希望通过维护商标独占使用权的方式,保护其国内市场。应当说,上海利华的行为是在为众多遭受平行进口产品冲击的中国企业寻求有效的保护途径的一次大胆的尝试。 但是,对此案判决也有人提出不同意见。此案是一个以商标独占使用权对抗平行进口的典型案例。目前我国法律在“商标独占使用权的权利范围”和“平行进口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等2个问题上尚无明确规定,广州中院的判决引起争议对健全我国商标立法将发生积极的作用。 目前,各国法律对与商标有关的平行进口是否构成侵权的规定不尽一致。无独有偶,美国海关几年前也曾遇到一起与联合利华公司有关的平行进口案件,甚至被告上法庭。于是便产生了美国海关规章中的“利华规则”。 附件1: 美国海关规章中的“利华规则” 美国联邦政府法规汇编(第19卷海关关税) 第133章商标、商号名称、版权 分章A商标备案 第133.2节备案商标的申请 利华规则 备案一件或者数件商标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位于华盛顿特区宾夕法尼亚大街第1300号,邮编为20229具体的营业地址以及国籍(如果属于合伙企业,则为每个合伙人的国籍;如果属于某个的美国海关总署知识产权处提交,并应包括以下内容: A)商标所有人的名称、组织或者公司,则为其设立、组成或者形成的所在州、国家或者其他政治区域); B)带有备案商标的货物的制造地; C)得到授权或者许可使用该商标的外国人或者商业机构的名称、主要营业地址以及有关许可使用的声明;以及 D)在国外使用该商标的母公司、子公司或者共同被拥有或者控制的其他外国公司的情况。其中: (1)“共同拥有”指单独或者累计拥有超过公司实体的百分之五十的所有权;以及 (2)“共同控制”在决策和经营方面能够进行有效控制,而并非一定具备共同拥有的性质。 E)“利华规则”保护。(参见利华兄弟公司诉美国政府案件)就旨在针对在物理和本质上有所不同的灰色市场货物实施保护的美国商标所有人而言,指被授权进入美国的特定的货物和未获得上述授权货物之间存在的任何物理和本质上的差异。在具体案件中,声称存在该物理和本质上的差异的商标所有人必须对上述主张提供具体的依据,而且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据支持其主张并提供该物理和本质上的差异的简要信息以便对外公告。海关在确定上述物理和本质上的差异时,可以但并非必须考虑以下情况: 1)获得授权的货物和灰色市场货物的组成部分; 2)获得授权的货物和灰色市场货物的配方、产品结构、框架结构、或者相对的部件; 3)获得授权货物和灰色市场货物的运行和/或操作特点; 4)由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证书要求产生的差异; 5)有关法律为避免使消费者误解和误认而规定的其他可以区别二者的显著和明确的因素。 F)海关将在海关公告栏上发布公告,列举已经针对在物理和本质上存在差异的灰色市场货物提出了采取保护措施的请求的商标和特定产品的清单;在决定是否对灰色市场货物采取保护措施之前,海关将对有关的请求进行审核。对保护请求人而言,其提出的保护申请只有在海关作出并签发保护决定后才能生效。如果决定予以保护,海关将在海关公告栏中宣布就特定的产品对某商标实施利华规则保护。 附件2: 中国贸促会专商所迟少杰先生评论此案的文章----《商标独占使用权不能直接对抗第三人》 商标独占许可权不能对抗平行进口 最近,一些报刊报道了“上海利华诉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商业进出口贸易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笔者对该案判决提出一些看法,与读者共商。 基本案情 据报道,荷兰联合利华公司于1986年在上海成立合资公司(上海利华),生产销售使用“LUX力士”商标的系列产品。1998年10月,上海利华与联合利华将原来签订的“非独占商标许可合同”变成“独占商标许可合同”,并向国家工商局备案。1999年6月7日,佛山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扣留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商业进出口贸易公司(下称“广州公司”)申报进口的泰国产“LUX”香皂895箱。其后,上海利华以广州公司侵犯前者“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状告后者。 一审法院于1999年8月开庭审理本案,并于11月30日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在中国大陆享有使用“LUX”和“LUX力士”商标的独占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曾于1998年7月2日,向荷兰联合利华有限公司签发《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证书》;原告于1998年11月中旬在20家媒体上刊登声明,表明自己是“LUX”商标在大陆的独占使用人;以及被告未经许可进口标有“LUX”商标的香皂等主要事实。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西施兰注册商标侵权纠纷案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等规定,认定原告对争议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应受法律保护;由被告进口的“LUX”牌香皂,应属侵犯上述两注册商标权的商品;为此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损失79905港币。 评述 根据报道推测,本案原告的主要诉因似乎是“被告行为侵犯原告独占商标实施许可权”。然而一审判决认定的是“侵犯注册商标权”。为此,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本案争议客体究竟是“注册商标专用权”,还是“独占商标许可权”?因为这两种权利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如果依据原告诉状,争议客体是“注册商标专用权”,则本案涉及的基本法律问题是,依据我国现行商标法,“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否能够对抗“平行进口”?已有不少文章谈及这一问题。为此,本文不对此议题展开详细论述。但我们对该问题更倾向于否定的答案。基本理由是,我国目前法律并未明确赋予商标权人禁止平行进口的权利。如果依据原告诉状,争议客体是“独占商标许可权”,则争议涉及的基本法律问题就应该是,该独占许可权(使用权)是否能够对抗“平行进口”?对此,我们仍持否定的态度。理由是: 1、合同权利不能直接对抗第三方 从法律上讲,商标独占使用权与商标专用权有本质区别。后者是依相关法律规定获取的法定权利,而前者则是据相关当事人约定产生的合同权利。商标独占实施许可,是商标权人允许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一种方式。

扫一扫关注南阳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