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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养行为是一种设定和变更民事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行为。一般情况下,收养行为涉及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三方。有其与其他被收养人不同的地方。本文将为您提供了一些因收养而产生的纠纷案例。

    ● 一个承认事实收养案例

    行人死于车祸,其生母仍然健在,法院却将死亡赔偿金判给死者叔父。日前,梅州大埔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交通事故责任人阿明及其父母赔偿事故受害者张华的叔父张军共7万多元。法院解释称,张军获得赔偿是基于张华和张军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

    2006年1月26日晚,16岁的阿明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搭载两个小孩在大埔县茶阳镇某村村道上行驶。由于车速过快,摩托车高速撞向了正在散步的行人张华,50岁的张华当场死亡。警方查明,阿明无证驾套牌车且超载,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在赔偿问题上,张华的叔父张军因与阿明的父母产生纠纷而起诉到大埔县人民法院。阿明的父母亲认为张军以叔父的身份无权起诉,张华自己的母亲仍然健在,为什么张华的母亲不来起诉,凭什么要他来起诉?法院调查后发现,死者张华没有配偶、子女,3岁时父亲死亡,母亲改嫁,经其母亲同意张华跟随叔父即原告张军生活...[详细]

    ● 收养儿子为晚年 哪知公堂上相见

    本来为了解决养老问题,而收养一子,没想到最终却对簿公堂。3月9日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堰口法庭审结了该起要求确认收养关系无效的案件。

    李胜成因自己身体残疾,为解决养老问题,于2005年在村组干部的见证下,与李兵签订了收子养老协议,收养关系确立后,李胜成与李兵相处融洽,并共同修建了砖混结构房屋三间,日子也过得其乐融融。但好景不长,自2007年李兵结婚后,两人开始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未能按协议和睦相处。2009年9月10日,经村委会干部调解,李胜成与李兵便分家生活,但双方仍纠纷不断,关系未能得到改善。

    2010年1月5日,李胜成起诉至西乡法院堰口法庭,请求确认与李兵的收养协议无效,并要求李兵立即搬出自己家里。案件在审理时,主审法官杨建成发现,原、被告的收养协议违反了我国收养法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名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详细]

    ● 案例分析:收养手续不完备抚养费请求泡汤

    原告向某与被告谭某于 2003年12月22日在巴东县民政局信陵镇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今年5月23日,谭某收养一名男婴,并与收养的男婴的亲生父母订立了收养协议。8月16日,向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巴东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谭某离婚。在庭审中谭某同意离婚,但认为男孩是夫妻双方共同收养的,要求向某给付抚养费。

    法院判决:

    依据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该案当事人在收养小孩时虽与小孩的亲生父母订立了收养协议,但并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收养关系并没有成立,故向某没有给收养的小孩支付抚养费的义务,遂没有支持谭某要求向某给付抚养费的请求...[详细]

    ● 私自收养孩子容易成为“黑娃” 民政局:尽快办收养手续

    私自收养孩子容易成为“黑娃” 民政局:尽快办收养手续

    但一年过去了,哈市办理收养手续的市民仅有3人。近日从哈尔滨市民政局获悉,去年4月1日,为解决事实收养中出现的“黑户”问题,国家民政部等部门出台了《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形成事实收养的居民,可按规定去办手续。

    事例:抱养孩子难落户

    哈市市民张虹(化名)和丈夫都是家中的独苗,目前他们已经有了一个上初中的儿子,但还是一直想给儿子找个伴儿,于是几年前夫妻俩从一户乡下亲戚家抱养了一个女孩...[详细]

    ● 关于收养协议纠纷的问题研究

    (一)案情

    1995年3月,原告李敏与被告张林达成协议,由被告收养原告六岁的孩子李刚,原告为此而向被告一次性支付5万元费用。合同中还规定,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收养协议成立以后,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一年后小孩上学,在校期间比较顽皮,经常与同学打架,并将一同班同学眼睛打伤,被告为此向受害人支付了医药费10万元。被告遂以该孩子顽皮为由提出解除收养协议。原告拒不接受,后因考虑孩子已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故同意解除收养协议,但要求被告退还5万元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赔偿20万元)。被告提出,其已经为小孩殴打他人支付了10万元,不能再向原告返还财产...[详细]

    ● 养母未办领养手续养女当了22年"黑户"

    因领养者未办理领养手续,永宁县一女子22岁了还没有户口,这给她的生活带来很大不便。经永宁县公安民警多方努力,昨日,该女子终于拿到户口薄,了却了女子和养母多年的心愿。

    永宁县胜利乡现年72岁的姜奶奶心底藏着一个秘密。在她50岁时,曾在胜利乡永清沟旁捡到一个刚出生的小女孩,看着被遗弃的孩子很可怜,她便动了恻隐之心。在多方查找孩子亲生父母无果的情况下,她收养了这个孩子。多年来,她一直把这个孩子当自己的亲生孩子对待,因怕孩子得知自己的身世后产生自卑心理,她一直没有到相关部门办理领养手续。因没有正规手续,孩子的户口一直无法落实,所以这个孩子多年来一直是“黑户”。直到今年,她不由担心起来,她本人今年已经72岁高龄,而孩子已经22岁,到了出嫁的年龄。若没有户口和身份证,即使结婚也无法办理结婚证...[详细]

    ● 得知不符收养条件 三轮车夫疼惜双胞胎不忍送人

    得知不符收养条件 三轮车夫疼惜双胞胎不忍送人

    一对出生仅一天的双胞胎姐妹被弃路边,西安市雁塔区罗家寨村好心的三轮车夫刘永根将孩子抱回家中,众村民争着要收养双胞胎一事。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章第六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30周岁。因刘永根有一个5岁的儿子,不符合“无子女”这一条件。

    刘永根咨询民政部门后,得知自己不符合收养条件,心里很难受。他说,当看到两个孩子被丢在路边时,觉得孩子太可怜了,将孩子抱回家后就觉得和自己的孩子一样,怎么也舍不得再给别人...[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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