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南阳刑事辩护律师 > 律师文集 > 刑事辩护>正文
分享到:0

山东省专利纠纷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及时、合法地处理专利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利害关系人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专利纠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利管理机关是指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行署)设立的,经中国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纠纷处理权的专利管理机关 专利管理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处理专利纠纷的职权,不受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平等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六条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章名】 第二章管辖与组织 第七条专利管理机关受理下列专利纠纷 (一)专利侵权纠纷 (二)有关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的费用纠纷 (三)专利申请权纠纷和专利权属纠纷 (四)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资格纠纷 (五)专利权的所有单位或持有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有关奖金、报酬的纠纷 (六)其他可以由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专利纠纷 第八条省专利管理机关负责处理全省境内的专利纠纷 有专利纠纷处理权的市(地)专利管理机关也可以处理发生在所辖地区的专利纠纷 第九条专利纠纷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市(地)专利管理机关请求处理,也可向省专利管理机关请求处理 请求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专利管理机关提出处理请求的,由先收到处理请求书的专利管理机关管辖 第十条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案件,应当组成合议组;合议组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比较简单的案件,可指定一人处理 第十一条合议组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组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章名】 第三章受理 第十二条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必须是与专利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有具体的处理要求和事实根据 (三)纠纷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应当提交请求书正本一份,并按被请求人人数提供副本 请求书应写明下列内容 (一)请求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请求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三)请求处理的要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同时,还必须提交下列请求书附件 (一)已授予专利权的,提交专利证书、交费证明及全部专利文件 (二)未授予专利权的,提交专利申请公开或公告的全部专利申请文件 (三)专利申请公开、公告前提出申请权纠纷处理请求的,提交请求人所获得的对方的专利申请文件 当事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企业和组织的,应提交所有文件的中文译本 第十四条专利纠纷当事人为法人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代理人委托证明 第十五条专利管理机关收到请求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7日内立案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7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章名】 第四章回避与时效 第十六条合议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十七条请求处理专利纠纷的时效为2年,自当事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在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十八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本办法规定或合议组指定的其他期限的,可向合议组提供证据,申请顺延期限 【章名】 第五章证据 第十九条处理专利纠纷的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或者专利管理机关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专利管理机关应当调查收集 专利管理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十一条在发生侵权纠纷的时候,如果发明专利是一项新产品的制造方法,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专利管理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原始凭证和提取样品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三条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证据,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专利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关单位及个人对于需要保密的证据及资料等,应当保密 第二十四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专利管理机关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第二十六条专利管理机关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专利管理机关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第二十七条专利管理机关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专利管理机关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根据委托要求认真办理,并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盖章或签名。鉴定人鉴定的 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 第二十八条勘验现场或者物证,应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派人协助。勘验笔录应写明时间、地点、勘验结论,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章名】 第六章调解 第二十九条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三十条专利管理机关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专利管理机关进行调解 第三十一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调解达成协议,合议组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专利纠纷处理请求、案件主要事实和调解结果(包括费用分担) 调解书由调解人员署名,加盖专利管理机关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必须履行 第三十三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专利管理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章名】 第七章审理 第三十四条专利管理机关应在立案受理起5日内将请求书副本发送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书。被请求人提出答辩书的,专利管理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书的副本发送请求人;被请求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合议组成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合议组成员应认真审阅请求书、答辩书和有关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查清纠纷事实 专利管理机关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七条专利管理机关根据案情需要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委托调查应提出明确的内容和要求 第三十八条合议组审理专利纠纷时,应当通知当事人按时到达审理地点。必须共同参加专利纠纷处理的当事人没有参加的,专利管理机关应当通知其参加该纠纷处理。经两次正式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或未经合议组许可中途退场的,属于请求人的,按自动撤回请求处理;属于被请求人的,合议组可缺席审理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九条审理前,合议组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是否到场,宣布纪律 审理时,由合议组组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合议组成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扫一扫关注南阳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