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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所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食品安全问题还未淡出人们的视线,化妆品安全问题又接连曝光。

  化妆品安全引发社会关注

  近日,媒体报道称,去年10月,身体一直健康的山西王女士突然觉得眼睛和脸部出现浮肿,不久,浮肿蔓延全身。经医院检测,王女士患上了肾病综合征。检查发现,王女士血液及尿液中汞含量超出正常标准十几倍,在分析了王女士的生活习惯后,医生将怀疑重点锁定在她使用的美白化妆品上。无独有偶,北京的孙女士在使用某种美白化妆品后,也出现汞中毒的症状。检测发现孙女士所用这种化妆品汞含量超过了国家标准规定的6万多倍。

  汞,俗称水银,是一种液体金属,由于汞有美白的作用,化妆品中允许限量使用。但如果过量,就会对皮肤造成刺激,影响中枢神经系统,使人出现记忆力衰退、失眠等症状。汞及其化合物可通过呼吸道、皮肤或消化道等不同途径侵入人体,过量侵入可诱发汞中毒。因此,国家规定了对于类似物质的添加标准。记者查阅卫生部颁发的《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的某些有毒物质在化妆品中的限量:砷为10毫克/公斤,汞为1毫克/公斤,铅为40毫克/公斤。既然有国家标准,为什么生产厂家就是不按照国家标准生产产品呢?说到底是一些不良厂家缺乏法律意识,心存侥幸心理。但实际上,不出事便罢,像这样汞超标的化妆品导致消费者患病的情况,生产厂家和销售商的责任是不容推卸的。

  生产销售厂家的民事行政责任

  首先,化妆品生产厂家和销售商侵犯了消费者的健康权。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胡安潮指出,我国产品质量法第13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因此,像此番曝光的化妆品汞含量超过国家标准万倍及其他危害消费者人身安全的化妆品的行为是违法的,销售者销售该类化妆品也为我国法律所禁止。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因此,由于化妆品质量不合格导致消费者健康权受到损害的,生产厂家和销售商都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对于因化妆品质量不合格导致健康受损的情形,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厂家和销售商承担赔偿责任。胡安潮说,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记者发现,虽然媒体报道了超国标的化妆品品牌,但其中某些品牌仍在市场销售中,对此,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因此,如果在媒体公布了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后,化妆品生产厂家、销售商仍然生产、销售的,一旦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被侵权人有权获得更多的赔偿。

  再次,对于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情况,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行政法规进行处理。胡安潮指出,产品质量法第49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工商、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行政法规处罚相关生产厂家或销售商家。如果生产厂家或销售商家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可能构成单位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择重处罚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蒋熙辉认为,类似案例如果对消费者的人身造成损害达到严重后果,生产厂家就构成“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如果销售商在明知情形下仍然销售,也可能构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或成立单位犯罪。

  我国刑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因此,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是判断该罪成立与否的必要条件。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4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他人容貌毁损或者皮肤严重损伤的;(二)造成他人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严重后果包括:因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而导致损害容貌、皮肤严重损伤、被害人精神失常、离婚、身体健康严重受损、自杀等。

  此外,根据刑法第150条规定,单位也能成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主体。美白化妆品汞超标数万倍导致消费者汞中毒引发肾病例,属于造成他人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生产厂家对是否符合卫生标准应当是明知的,造成了消费者身体健康严重受损的后果,在主体、行为上也符合该罪构成要件,应认定为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需要注意的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即存在生产和销售两种选择性行为。对于销售商而言,要求明知化妆品不符合卫生标准而予以销售才构成犯罪。至于如何认定明知,则可以根据各种情形予以判断,如是否履行义务审查生产者关于化妆品的检测证书、是否在知悉该类产品存在严重危害后果的风险后还继续销售,等等。

  对于该罪,刑法规定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同时,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行为还可能因法条竞合而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择重处罚。(记者赵衡)



 本文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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