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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

  本文提供农村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最高法公布司法解释,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处理范围及原则。

  今后,到城里打工的农民工不用再担心村委会将自己承包的土地违法收回了。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公布《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按照《解释》规定,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的,法院应支持承包方要求返还承包地。

  《解释》今年9月起实施

  昨日,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该《解释》共27条,主要内容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受理与诉讼主体、家庭承包纠纷案件的处理、其他方式承包纠纷的处理,以及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的处理等。该《解释》将于9月1日实施。

  据黄松有介绍,近年来,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纠纷案件日益增多,而《农村土地承包法》也过于原则化,最高法于2003年初开始,经过近两年的调研和分析论证,形成了该司法解释。

  黄松有说,前些年,有些地方违反法律盲目推行退耕还林,一些农户的承包土地被违法收回。自2003年以来,农民的种田积极性大大提高,而被违法收回、调整或者弃耕撂荒的承包地往往已另行发包给他人。如何处理这些纠纷,是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个难点问题。

承包人将获法律保护

  对此,《解释》第六条规定,对涉及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承包方弃耕撂荒承包地的纠纷,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处理。其中,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请求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解释同时规定,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

  黄松有向记者解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基于物权人的地位寻求法律保护,要求返还承包地。

■解读

解读1

  五种承包权被侵害情形法院应受理

  农民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因其承包经营权被侵害而提起民事诉讼,《解释》规定“五种情形”法院应当受理,其中包括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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