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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9日,陆川县工商局对一销售假冒国际知名品牌“花花公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经营户进行立案查处,案值达5000元。

  经查:当事人邹某于今年2月8日从浙江省温州市以28元/双的价格,购进上海某有限公司制造、标注有兔头图形商标和“美国联邦花花公子服饰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字样的男装黑色、棕色皮鞋共120双,置于陆川县城区的皮鞋店销售。

  经商标权人美国联邦花花公子服饰集团有限公司(授权)鉴定:邹某所销售的皮鞋不是商标权人生产或授权生产的产品,商标权人也从未授权上海某有限公司、陆川县的邹某生产、销售其任何产品。陆川县工商局鉴于上述由上海某有限公司制造的皮鞋,在商标的实际使用中突出使用了兔的头部正面图形,与商标权人已注册的兔头图形商标在图形主体上构成近似,足以使公众误认为该皮鞋是商标权人美国联邦花花公子服饰集团有限公司的商品,侵犯了美国联邦花花公子服饰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至案发时,当事人邹某以39元/双的价格销售了上述皮鞋39双,获得销货利润412元;未售皮鞋81双,案值4680元。

  目前,陆川工商局已没收当事人邹某在销售标注有兔头图形商标的皮鞋81双,并对邹某进行立案查处,从而保护了商标专用权人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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