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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集成电路作为一种工业产品应当受到相关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但是,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如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均难以给予其适当的保护。于是有国家提出了特别法保护的模式。本文具体论述了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外观设计法等可能给集成电路提供的保护及这些保护方式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对特别法保护模式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属性进行了具体分析,进而推定布图设计权在知识产权体系中的地位。布图设计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其专有效力居于专利权与著作权之间。  [关键词]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知识产权  现代信息技术以计算机技术为基础。而所谓计算机技术分为软件技术和硬件技术。关于软件技术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本文不予讨论。而在硬件技术中,集成电路技术则是最为重要的核心技术。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就曾有人断言:“像现在OPEC(石油输出国组织)左右世界一样,将来掌握了半导体技术的国家将左右整个世界。”[1]正因为如此,各国对于集成电路的开发都给予了足够的重视。但与此同时,也有一些厂商采取非法手段获取他人技术秘密或者仿制他人产品,以牟取暴利。一般而言,开发一种普通的超大规模集成电路至少需要投入数百万美元,花费两三年的时间[2];而非法仿制则只需花两三万美元,不到半年的时间,不法厂商便可以低价倾销其产品。这种情况致使研制开发商血本无归。因此,不少国家呼吁加强集成电路的法律保护。我国政府曾积极参与起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并努力促成了该条约通过。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就对中国有了约束力,其中也包括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为保护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我国已颁布了《集成电路保护条例》。讨论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不仅有理论意义,更具有现实意义。  集成电路是一种电子产品,是指将晶体管、电阻、电容等其他元器件及其相互的连线固化在一固体材料上,从而使其具备某种电子功能的成品或半成品。集成电路一般分为混合集成电路和半导体集成电路。其中,半导体集成电路无论在用途、功能、产量、市场份额等方面都绝对占有统治地位,以至于人们常常以半导体集成电路作为电子工业发展水平的里程碑或者标志。20世纪50年代以来,电子计算机的发展就一直是以集成电路的发展水平作为其标志的。[3]本文中所称集成电路除特别注明外,均指半导体集成电路。  一、传统知识产权法对集成电路的保护  1.专利法的保护  原则上讲,凡工业产品只要满足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就可以受到专利法的保护。但是,由于集成电路产品自身的特点,使其绝大多数难以满足专利制度所提出的要求。具体地讲,主要在于专利法所规定的保护条件,对于集成电路而言过于苛刻。无论在哪个国家,其专利法都要求受保护的技术方案必须具备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集成电路产品对于实用性和新颖性要求都不会有太大问题,问题的症结在于创造性。依照专利法的要求,具备创造性的产品必须在技术上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也就是说,对于本专业普通技术人员而言,该集成电路在设计上必须不是显而易见的,或者说不是从现有技术中通过常规的逻辑推理所必然得出的结果。这一要求导致大多数集成电路品种无法得到专利法的保护。具体原因有:  第一,集成电路的制造者和使用者,在通常情况下最为关心的是集成电路的集成度或者集成规模的大小,也就是一个集成电路芯片(chip)①上所包含的电子元器件数量的多少。集成规模的大小不仅是集成电路本身技术水平高低的标志,而且计算机划代也是以其硬件所采用的不同规模的集成电路为标准的。世界上仅有少数几家企业正在生产或研制256M位和1G位以上的DRAM芯片,这是目前集成度最高、技术上最先进的芯片。但是,如果就这种产品作为一个整体去申请专利,未必都能通过创造性审查,因为简单的规模扩展是不具备创造性的。半导体存储器从大规模到超大规模,继而再到特大规模、巨大规模,尽管在一定阶段其设计方案会有一些变化或改进,但从存储器整体上看,其基本技术在相当大程度上仍为已有技术。因此,它未必能作为一个整体受到专利法的保护。集成电路产业中用来衡量技术发展水平的标准-集成度,与专利法中的创造性标准间的关系并不协调。其表现为,集成度高的集成电路产品未必就一定具备专利法上的创造性。  第二,在集成电路设计中,尤其是设计一些规模较大的电路时,设计人常常采用一些现成的单元电路进行组合。如今,设计集成电路布图全部采用计算机辅助设计(CAD)方法,有关的常规单元电路均被收入CAD工具之中。这些单元电路在实践中已为人们所熟知,其中一些已经是最优化设计,其表现形式是有限的,甚至是惟一的。有时候,设计人为了追求电路的最佳功能状态可能只有一种选择,即采用这些已经成型的单元电路。事实上,现在已没有人再用传统的刻制红膜的方法制作版图。现在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几乎都是以“搭积木”的方式将现有的电路单元组合而成。在专利法中,由各种现有单元电路模块组合成的集成电路即可视为一种组合发明。这类单元电路组合所得结果,在通常情况下根据已有知识可以事先预测,不会产生意想不到的结果。而在专利审查中,组合发明要通过创造性审查,必须取得对该发明创造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预先难以想到的效果。[4]这对大多数集成电路产品来讲,是难以达到的。  以上两种情况在集成电路设计中是十分常见的。这使众多集成电路因为创造性达不到要求而不能受到专利法的保护。尤其是第一种情况,可能会导致最先进、最尖端的集成电路产品得不到法律保护。当然,这绝不意味着所有的集成电路发明创造都不受专利法保护,那些确实具备创造性的集成电路产品仍可申请专利以寻求保护。比如,第一个发明电荷耦合器件(CCD)②的发明人便可就其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因为CCD在其发明时与原有的其他器件相比确有其实质性特点。应当承认,专利法作为保护技术方案的传统法律,在保护的力度上确实十分强。如能获得专利权,仍为保护集成电路产品的上佳选择。  尽管大多数集成电路产品获得专利存在着一定的困难,但对制造集成电路的工艺技术,仍可作为方法专利获得保护。仅靠方法专利不可能使集成电路得到充分保护。因为在同样的工艺下,改变布图设计便可生产出不同的集成电路芯片或产品;反过来,相同品种的集成电路也可用不同的工艺方法来制造。比如,离子注入技术既可用在浅结微波电路制造中,也可用于生产半导体存储器。即便是方法专利的效力延及用该方法制造的产品,制造商也很容易规避方法专利的侵权问题。  专利法固然在原则上可以适用于集成电路的保护,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着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因为集成电路产品在技术构成方面更注重规模的扩张,即量的增加。而专利法的创造性条件则要求受保护的发明创造必须具备质的变化,即必须具备其自身的实质性特点。这一要求便把众多集成电路产品挡在了专利法大门之外。  2.著作权法的保护  正因为专利法对集成电路的保护不尽如人意,人们不得不另辟蹊径来保护集成电路。1979年,美国众议院议员爱德华(Edward)、麦克罗斯基(McCloskey)和米内塔(Mineta)三人联合首次提出采用修改著作权法的方式来保护集成电路芯片的议案。这一议案要求拓宽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即将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扩充到集成电路的掩模图形。(3)通过保护布图设计的方式来达到保护集成电路的目的。由于著作权法的保护从不涉及作品的实用功能,故在听证会上这一议案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反对者认为用著作权法保护集成电路将构成对技术开发的限制。因为在芯片开发过程中,常采用反向工程的方法来了解其他厂商的产品性能和技术水平,从而开发出与已有芯片兼容或性能更优越的产品。若用著作权法保护集成电路,则实施反向工程的行为即构成侵权。他们还认为,此议案将使美国的集成电路工业沦为弱者,因为该议案只能禁止美国境内实施反向工程行为,而地处美国境外的制造商则不受此限制。[5]最后,这一议案被否决。  所谓布图设计是指一种体现了集成电路中各种电子元件(包括有源元件和无源元件)的三维配置方式的图形。这种“配置方式”本身是可以以一种信息状态存在于世的,不像其他有体物占据一定空间。但当它附着在一定的载体上就可为人所感知。布图设计在集成电路芯片中表现为一定的图形。同样,在掩模版上,布图设计也是以图形方式存在的。计算机辅助设计技术的发展,使布图设计可以数字化代码的方式存储在磁盘或磁带中。在计算机控制的离子注入机或者电子束曝光装置中,布图设计也是以一系列的代码方式存在。人们可通过一定的设备感知这些数字化代码信息。在不同的载体上,布图设计可以不同的信息状态存在。制造集成电路的过程就是把布图设计所表现的图形结构通过特定的工艺方法,如刻蚀、掺杂等,“固化”在硅片之中。由于集成电路必须根据其功能需求设计,因而不同功能的集成电路,其布图设计也是不同的。从这个意义上说,通过对特定布图设计的保护也就实现了对特定集成电路的保护。爱德华等的议案尽管被美国国会否决,但它对后来集成电路保护的立法仍然有重要意义,因为它首次提出了通过保护布图设计的方式来实现保护集成电路的目的的思想。  集成电路设计制造过程中的每一步都与布图设计密切相关。而布图设计又具有著作权保护对象所必须具备的可复制性这一特征。当载体为掩模版时,只需对全套掩模版加以翻拍,即可复制出全部的布图设计。当布图设计以磁盘或磁带为载体时,同样可以用通常的磁带或磁盘拷贝方法复制布图设计。当布图设计被“固化”到已制成的集成电路产品之中时,仍然以图形方式存在,仍可采用“反向工程”或“还原工程”的方法加以复制。正是这种可复制性直接导致了著作权法的某些保护原则和手段可以适用于集成电路布图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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