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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人社综发(2011)24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从2011年4月1日起,本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120元调整为128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9元调整为11元。小时最低工资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相关社会保险费由单位按规定另行支付。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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