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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如何证明夫妻感情破裂

  1、证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

  (一)“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

  (二)嫖娼被查处,警方的笔录;

  (三)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等,

  (四)捉奸在床的证据,这类证据搜集难度大,可以采取拍照、录像取得,但是要注意不要侵犯隐私权;

  2、证明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

  (一)实施暴力者的悔过书;

  (二)向妇联、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投诉及调解的证据,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检报告;

  (三)医院的伤残、伤情鉴定;

  3、证明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证据

  (一)亲属、朋友、邻居的证人证言;

  (二)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对赌博、吸毒等行为的教育材料;

  (三)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或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司法机关的有罪判决书;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证据

  (一)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协议,或房东的证明,其他同居人的证明;

  (二)当地居委会的证明,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处的证明;

  (三)双方的书信往来、录用等证据;

  二、夫妻感情破裂是怎样表现

  “感情确已破裂”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概括性。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以下可以视为感情破裂的参考:

  1、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3、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4、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5、一方经认定具有家庭暴力行为的;

  6、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当然以上只是简单列举的几种情形,因为实践中情形各异,因此建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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